《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提出了10条措施: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的可给予补助。农业综合开发中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要安排40%的比例,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林果、畜牧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都要向龙头企业及其基地建设倾斜。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业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3)搞好金融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贷款投放。商业银行可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龙头企业公开授信。农业银行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允许龙头企业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进行抵(质)押贷款,抵(质)押登记部门要降低收费标准。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将市级以上政府确认的骨干粮食收购加工龙头企业纳入服务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继续支持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积极为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为解决以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银行和信用社可根据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原则,给予信贷支持。证券部门要创造条件,帮助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省国富农业投资集团要发挥政府投融资机构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围绕重点龙头企业,加大资本金参股投入,搞活贷款担保业务,成为银企对接合作的桥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按照职责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保险公司要在保本微利原则下积极开发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的保险产品,加强与龙头企业的合作,拓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可采取龙头企业与农户共担保费、联合投保等方式,增强农户缴纳保费能力,提高农户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在用地、用电、用水、交通上给予扶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市、县用地无法解决的,从省预留指标中协调解决。对龙头企业用地可提前介入实行预审。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用电上,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种养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龙头企业生产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合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可享受乡镇企业的水资源费征收优惠政策。各级交通部门对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利。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农产品(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运输绿色通道,稽查人员不得随意拦截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对于运输农产品的车辆,要优先安排通行。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和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研究制定。
(5)重点项目建设上给予倾斜。龙头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与基建、技改项目一并列入省重点项目的范围,龙头企业申报畜牧、林果、蔬菜和列入区域布局规划的大宗农产品加工项目要优先安排。在申报国家安排国债、债券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时,要优先考虑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以不同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进行项目建设,对于面向市场融资或企业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可视同商业银行贷款,龙头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商业贷款从事一般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类项目,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交通、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6)放宽龙头企业经营的范围。畜牧龙头企业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信息、技术服务的,与县乡技术服务部门享受同样的政策。依托龙头企业或基地建立的技术服务组织可享受国家关于基层服务组织的优惠政策。
(7)鼓励龙头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引导和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允许龙头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龙头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抵扣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将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再抵扣。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或与科研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研发中心,具备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对省级高新技术园区企业的有关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龙头企业培训基地承担的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纳入政府的培训范围给予补贴。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建立专项基金,实施农业名牌奖励制度。
(8)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进一步加强产地和销售地批发市场建设,创造条件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充分利用国家市场开拓资金、品牌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等支持手段,鼓励企业开拓、扩大新兴市场,培育知名品牌。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龙头企业申请重要农产品、工业品进口配额指标。对从事出口农产品生产或国际贸易的龙头企业,有关部门要指导其积极办理外贸经营者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对出口信誉良好并达到AA类企业管理标准的龙头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实行银行保
证金台账制度。对适用A类管理的龙头企业,实施信任管理,并享受优先通关、凭保放行货物等优待;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鲜活、易腐、冷冻等产品,允许直装直提、特事特办。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要指派专人协助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9)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骨干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以加强同行业企业在生产管理、原料采购、产品质量标准、产品销售、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协调,提高市场进入和谈判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模式,完善产业体系。鼓励龙头企业打破所有制和行政区域界限,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种养小区,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和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农户致富。企业可按税后利润的5%-10%建立风险基金,用于龙头企业和基地农户的自然灾害或经营风险补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10)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合力推动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对龙头企业经理的培训,每年集中培训1-2次。鼓励龙头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引进职业经理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对龙头企业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和品牌开发上,要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要通过信息网络建设、招商引资(智)、举办展销会等形式,及时为龙头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龙头企业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清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