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击无证开采、证照失效生产、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故意隐瞒作业地点和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
(2)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超产补亏生产行为,整治开拓布局、开采顺序不合理和超核准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的问题;
(3)打击使用淘汰设备、工艺和非防爆、非阻燃设备违规入井行为,整治机电运输设备使用、维修、检测不规范和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的问题;
(4)打击通风、防尘、排水系统不健全组织生产行为,整治通风、防尘、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问题;
(5)打击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孤岛煤柱等应力集中区进行采掘的行为,整治防冲监测预警不到位、防冲措施不落实的问题;
(6)打击借整合、改造、扩建之名突击生产或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整治不按设计和时限整合、改造、扩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