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审核抵债资产取得是否符合规定。即:借款人、担保人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信用社依法取得;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质押贷款到期,借款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取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对于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和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资产不得接收。
二是审计接收程序是否合规。主要审核抵债资产是否按权限规定报批接收,经营网点接收抵债资产是否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经营网点是否按规定提供上报材料,法院判决接收的抵债资产是否按规定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抵债资产接收后是否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