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成绩是运动员参加比赛的结果,是根据特定的评定行为对运动员及其对手的竞技能力在比赛中发挥状况的综合评定。
运动员自身与对手在比赛中的表现都决定于他们所具有的竞技能力及要中的发挥程度;而比赛结果的评定行为则包含着竞赛规则、评定手段及裁判员的道德与业务水平。
1、运动员在比赛国表现的竞技水平(内因):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表现的竞技水平是影响运动成绩的内因。对不同项群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表现的竞技水平有着不同的评定方法。其中,可测量类和评分类项目运动员所表现的竞技水平基本上是个人竞技能力的表现,通常较少受对手竞技表现的影响,而分属得分类和命中类的表现项目以及制胜类项目运动员的竞技表现则受着对手竞技表现很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2、对手在比赛中表现的竞技水平: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胜负状况或所取得的名次,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竞赛对手在比赛中表现出来的竞技水平,同时也受着裁判员行为的影响。在对抗性的竞赛项目中,同一名运动员在某一轮淘汰比赛中与强劲的对手较量时,如果他的对手比他最好的表现还要强的话,尽管他能够表现出比前几轮更高的竞技水平,也很可能遭到失败而淘汰。这一事实说明了一个简单而却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的道理,即作为比赛成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赛的胜负或名次不仅仅取决于运动员自己的竞技水平,还取决于对手的竞技水平以及比赛的评定行为。
3、比赛结果的评定行为(包括裁判员的道德及业务水平、成绩的评定手段和竞赛规则这样三个因素)。(1)竞赛规则的改变,能带来运动成绩的显著变化。(2)评定手段对运动成绩起作用的最突出的例子是电动计时的出现大大提高了计时成绩的准确性。(3)裁判员的道德和业务水平对运动成绩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