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伐期:为了实现永续利用伐尽整个经营单位内全部成熟林分之后,可以再次采伐成熟林分的间隔时间。或者,采伐完经营单位全部林分所需要的时间。
轮伐期的作用:
(1)轮伐期是确定利用率的依据
当经营单位(经营类型)内各龄级结构均匀条件下,可以应用公式P=2/u×100%计算采伐利用率。利用率与轮伐期成反比,即轮伐期越长,利用率越小,反之,轮伐期越短,则利用率越大。
(2)轮伐期是划分龄组的依据在森林经营中,如果采伐后立即更新,主伐年龄等于轮伐期。可用轮伐期来划分龄组。通常把达到轮伐期的那一个龄级加上更高一个龄级的林分划为成熟林;超过成熟林龄组的各龄级为过熟林;比轮伐期低一个龄级的林分为近熟林。其他龄级更低的林分,若龄级数为偶数,则一半为幼龄林,一半为中龄林;如果龄级数为奇数,则幼龄林比中龄林多分配一个龄级。
(3)轮伐期是确定间伐的依据
木材产量主要是由主伐量、间伐量和补充主伐量3部分构成。轮伐期确定后,明确了经营单位的经营目的和目的材种。这样林分在到达轮伐期以前,可以适当安排几次间伐,结合间伐可以生产部分木材。轮伐期长,林分间伐次数多,间伐量比重大。
确定轮伐期的依据:
(1)森林成熟龄
森林成熟是主要依据。一般,轮伐期不应低于数量成熟龄。用材林考虑工艺成熟,防护林以防护成熟龄和自然成熟龄为主。还要从经济角度分析。
(2)经营单位的生产力和林况
数量成熟龄是确定轮伐期的最低年龄。如果林况不良,应缩短轮伐期,伐去劣质林分,代之以生产力高的林分。
(3)经营单位的龄级结构
中、幼林比重过大,用较长轮伐期。成、过熟林过多或病虫害严重,应缩短轮伐期。轮伐期不应高于自然成熟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