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⑵收养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建立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它不仅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涉及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
①拟父母养子因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②养父母与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解销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自收养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双方不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生父母以外的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第55条的规定,收养行为经法院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
(简答题)
试论收养的效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