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式建筑的构筑形制上,区分为大木大式建筑和大木小式建筑。大式建筑主要用于坛庙、宫殿、苑囿、陵墓、城楼、府第、衙署和官修寺庙等组群的主要、次要殿屋,属于高等级建筑。小式建筑主要用于民宅、店肆等民间建筑和重要组群中的辅助用房,属于低等次建筑.其区别为:
①间架:大式建筑开间可到九间,特例用到11间,通进深可到11架,特例到13架。小式建筑开间只能做到三五间,通进深不多于7架,一般以3,4,5架居多。
②出廊:大式建筑可用各种出廊方式,而小式建筑只能用到前后廊,不许做周围廊。
③屋顶:大式建筑可以用各种屋顶形式和琉璃瓦件.小式建筑只能用硬山,悬山及其卷棚做法,不许用庑殿,歇山,不许做重檐,不许用筒瓦和琉璃瓦件。
④大木构件:大式建筑可以用斗拱,也可以不用。小式建筑不许用斗拱。在梁架构件中,大式建筑增添了飞椽,随梁枋,角脊,伏脊木等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