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1999年1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通过电传方式达成协议,B公司承诺在收到A公司8000元定金后一个月内向对方提供电镀电解开关电源一台。2000年1月4日,B公司收到约定定金,但至2000年3月30日发函通知对方因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而无法交货,又称要争取交货而拒不退还定金。直至2000年8月,某工商分局对B公司立案查处时,B公司既没有履行合同,又没有退回定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前,从未生产及试制过上述开关电源,也没有相关产品成熟的资料;合同订立后,也没有做过上述开头电源所需的相应准备,以致至案发仍没有生产出上述产品。
B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还是合同欺诈?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B公司无相关产品的生产技术、生产经验和生产记录,并多次推辞,隐瞒事实。
(2)是否有履约诚意。B公司签约前无履约能力,违约后既不承担责任也不弥补对方损失,毫无诚意。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无履约能力和履约诚意,违约后拒不退还所收定金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的有关规定,认定B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合同欺诈,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中国和日本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008年3月31日法国Q公司在日本申请注册一个人用抗生素药品商标,同年5月1日又将该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向我国申请注册。经审查发现,我国的B公司在同年4月1日已在同样的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同一个商标,至今尚未取得注册。2009年2月11日,B公司委托金丰印刷厂印制药品包装盒,并要求在该药品包装盒上印上该商标。请问:
(简答题)
中国和日本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008年3月31日法国Q公司在日本申请注册一个人用抗生素药品商标,同年5月1日又将该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向我国申请注册。经审查发现,我国的B公司在同年4月1日已在同样的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同一个商标,至今尚未取得注册。2009年2月11日,B公司委托金丰印刷厂印制药品包装盒,并要求在该药品包装盒上印上该商标。请问:
(简答题)
中国和日本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008年3月31日法国Q公司在日本申请注册一个人用抗生素药品商标,同年5月1日又将该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向我国申请注册。经审查发现,我国的B公司在同年4月1日已在同样的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同一个商标,至今尚未取得注册。2009年2月11日,B公司委托金丰印刷厂印制药品包装盒,并要求在该药品包装盒上印上该商标。请问:
(简答题)
中国和日本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008年3月31日法国Q公司在日本申请注册一个人用抗生素药品商标,同年5月1日又将该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向我国申请注册。经审查发现,我国的B公司在同年4月1日已在同样的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同一个商标,至今尚未取得注册。2009年2月11日,B公司委托金丰印刷厂印制药品包装盒,并要求在该药品包装盒上印上该商标。请问:金丰印刷厂按照B公司的要求印制该批包装盒,是否合法?为什么?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