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早期型婚约。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约,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较强的效力。
①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的婚姻往往被视为无效;
②婚约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
③婚约往往是包办买卖婚姻的产物,大多由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尊长代为订立。
⑵晚期型婚约,即近、现代婚约。与早期型婚约相比,其性质、内容、作用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
①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②婚约的订立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完全否定了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定约的权力,一般均为非要式行为;
③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订婚立而发生必须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
④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有些国家对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精神损害”的情况,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