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民族语言政策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一些具体的法规还进一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各民族的公民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语言政策贯彻了民族平等的原则。
(2)关于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我国现在实行双语政策,一方面保障各少数民族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一方面推行全国通行的普通话。这既体现了民族平等、语言平等的原则,又适应了社会发展和语言统一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