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本身的内在结构看,制度一般有三个维度:社会关系、制度形式和伦理精神。社会关系是制度的客观内容,也是制度调节和处理的对象;制度形式是制度的具体组织、构架和运用方式;伦理精神是制度的灵魂和核心;这三者又是紧密联系、融为一体的。制度的伦理功能就是制度调节、整合人与人之间各方面关系的功能。这些功能主要有调节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和演示功能。调节功能是指制度遵循一定的规范准则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和谐有序;约束功能是指制度以其特有的惩罚措施使人们的行为方式合乎规范;凝聚功能是指制度以其内蕴的伦理精神对人们产生感召力,从而使制度产生一种向心力和凝聚力,达成某种社会共识;演示功能是指制度通过其运行过程把它蕴含的伦理理念(如公平、正义、人道等)展现出来,从而对人们起到倡导这些观念的作用。
制度的伦理功能通过明示和默示两种基本方式发挥作用,明示是指制度以具体的规范形式公开昭示某种伦理要求,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职业道德中的章程、守则、承诺等;默示是指制度所内涵的伦理精神通过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以及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方式来默示某一种价值准则,给社会成员展示一条基本的行为之“道”,使民众因受此“道”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有所“得”,从而形成符合制度要求的德行。真正健全的制度应该将明示和默示这两种方式有机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