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用于潮湿有水工作面的起爆药包,必须进行严格的防水处理;
(2)地下开挖禁止使用黑火药;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加工房及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得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以防爆炸;
(3)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电源、火源附近。当爆破地点没有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花起爆;
(4)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5)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有瞎炮,及时按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