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小李经过面试合格后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用工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最迟至()。
A2005年2月28日
B2005年5月31日
C2005年8月1日
D2006年2月1日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多选题)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简称“两法”的法律是()
(单选题)
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多选题)
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单选题)
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多选题)
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题)
某建筑工程场地定于2014年3-5月期间进行了平整工作,土方施工工程量达2万立方米,技术人员采用了“方格网法”计算土方工程量,绘制的场地的土方调配图,采用的土方施工机械主要有铲运机、推土机、反铲挖掘机和重型土方运输车辆等,整个场地平整工作于2014年5月26日全部完成。试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1)土方工程施工的特点有()
(单选题)
2012年2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设立的某劳务分公司(已撤销)派遣到被告乙公司驻丙公司项目部做劳务工。同年5月6日晚8:30分左右因工受伤。经被告乙公司申请,原告的伤害事故被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乙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县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的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8402元 3.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12年2月7日至劳动关系解除日的社会保险。
(单选题)
2012年2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设立的某劳务分公司(已撤销)派遣到被告乙公司驻丙公司项目部做劳务工。同年5月6日晚8:30分左右因工受伤。经被告乙公司申请,原告的伤害事故被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乙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县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的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8402元 3.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12年2月7日至劳动关系解除日的社会保险。
(单选题)
2012年2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设立的某劳务分公司(已撤销)派遣到被告乙公司驻丙公司项目部做劳务工。同年5月6日晚8:30分左右因工受伤。经被告乙公司申请,原告的伤害事故被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乙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县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的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8402元 3.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12年2月7日至劳动关系解除日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