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国旧公文中,钧、宪、大、贵、该,是对收文者或第三者的代称。
钧:在民国公文中指称上级,具有有五种情况:(1)指称上级机关;(2)指称长官;(3)指称上级公文;
(4)发给上级的电报在收文对象后,按惯例要写上“钧鉴”字样;(5)指称上级裁夺的动作。
宪:本为清代对上级长官及其公文的称谓。在民国公文中,使用较少,但尚未绝迹。
大:在上行、平行文中,用于对中央高级机关及其公文的称谓。
贵:为平行公文中对收文机关及其首长的称谓。
该:用于对下级的称谓。(1)在下行文种指称收文者;(2)作为对第三者的指称,广泛用于上行、平行、下行公文中。
(简答题)
用“钧”、“宪”、“大”、“贵”、“该”作代词他称,所各自适应的称谓对象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