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施行的赋税制度。唐中叶以后均田制废弛,租庸调制已无法推行。建中元年(780)由宰相杨炎制定两税法,颁行全国。
内容为:
①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②土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定其户等高下。
③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④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⑤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⑥行商于所在州县三十税一。两税法构成唐后期至明中叶分夏秋两次征税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