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伦理学自产生以来,经历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以及以规定主义为代表的语言分析阶段。
(1)直觉主义。直觉主义认为,道德的价值不能靠经验或理性的方法来把握,而只能凭直觉来把握。
(2)情感主义。情感主义认为,道德命题是不蕴含知识真假意义的命题,道德语言和道德命题的功能只在于表达情感态度或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从直觉主义发展到情感主义,具有元伦理学理论发展的逻辑必然性。艾耶尔和史蒂文森是两位最著名的代表人物。
(3)普遍规定主义。黑尔的规定主义深入探讨了道德语言、道德判断、价值词语、道德思维等重要的元伦理学的理论问题,提出了普遍规定主义的道德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