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
①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②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③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地(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④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地已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农村、横向基本覆盖各类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