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才可采用邀请招标。
2.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不一致。
理由:可能会有客观原因的存在。
4.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不妥当。
理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
理由:开标后,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中标无效。
6.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妥当。
理由: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施工行
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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