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医院护理组织及其指挥设置情况如下:
(1)护理部(或总护士长):县和县以上医院设护理部,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要求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积极创造条件配备专职护理副院长并兼任护理部主任,另设护理部副主任2名;300~500床位,或不足300床位,但医、教、研任务繁重的医院,设护理部主任1名,副主任1~2名;300床位以下的医院,设总护士长1名。
(2)科护士长:100床位或设有三个护理单元以上的科室,以及任务繁重的手术室、急诊科、门诊设科护士长。科护士长在护理部主任的领导和科主任的业务指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护理管理。
(3)护士长:护士长是医院病房和其他基层单位(如供应室、产房、新生儿室、ICU等)护理工作的管理者。病房护理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护士长在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科护士长领导和科主任业务指导下工作,护士长与主治医生(或医师组长)共同配合负责病房全面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宽度原则,每个病房一般设30~50张床位为定。在其他独立的护理单元,有5个以上护理人员时,应设护士长1名。护理任务重、人员多的护理单元,设副护士长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