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治水是调处水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水事纠纷中遵循并贯彻以下重要原则:
①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一切水事活动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树立大局观念,在不损害大局的前提下,人民政府和其授权的部门有责任保护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为顾全大局而牺牲局部利益的一方,国家或受益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由于水资源是有机整体,同时又是可再生的动态资源,各项水事活动相互影响,在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与防洪、治涝、灌溉、排水、供水、水运、水电、水产、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之间的水事关系时,必须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③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尊重历史是指在调处水事纠纷时,对水事纠纷的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对历史上处理过的协议给予充分考虑;面对现实即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现实情况,依法作出调整,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着眼未来要求有关各方以发展的眼光、新的思路来解决纠纷。
④维持现状的原则: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协商不成,当事各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这是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纠纷激化、扩大事态,也是为了解决水事纠纷赢得时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⑤强调组织的原则:这是处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水事纠纷的基本原则。水事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双方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其次应当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力争协商一致;在协商不成时,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一经裁决,双方必须服从,不能久拖不决。
(简答题)
处理水事纠纷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