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2、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
(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1、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
2、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
(三)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四)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2、孕期保护。
3、产期保护。
4、哺乳期保护。
(五)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