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对
B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判断题)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多选题)
商标局接受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应依法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
(单选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应依法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
(判断题)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应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有效。
(判断题)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如是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判断题)
“小南京”、“北京”等品牌名称在申请注册时不予批准,主要因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名称的条例。
(简答题)
甲公司自1992年1月1日开始生产标有“娃娃宝”商标的儿童营养液,并于1996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乙公司从1992年5月1日开始生产印有“娃娃宝”商标的儿童营养液,也于1996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经初步审核于1996年12月1日进行公告,并于1997年3月18日核准注册。
(简答题)
甲公司自1992年1月1日开始生产标有“娃娃宝”商标的儿童营养液,并于1996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乙公司从1992年5月1日开始生产印有“娃娃宝”商标的儿童营养液,也于1996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经初步审核于1996年12月1日进行公告,并于1997年3月18日核准注册。
(简答题)
甲公司自1992年1月1日开始生产标有“娃娃宝”商标的儿童营养液,并于1996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乙公司从1992年5月1日开始生产印有“娃娃宝”商标的儿童营养液,也于1996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经初步审核于1996年12月1日进行公告,并于1997年3月18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