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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2 个问题

1991年8月,某市工人王某因与他人斗殴,被该市公安分局裁决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裁决。王某仍不服,故以该市公安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但被告一直不提供。于是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是工作失误,故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简答题
1

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规则。

正确答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是否有效?法院应否采用?

正确答案

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无效,法院不应采用。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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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某市友谊华侨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系该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黄金饰品经营权。1992年8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友谊公司在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期间,先后3次通过无业人员翟某父女,购进24K黄金饰品17836.12克(每克人民币85元,共计人民币1516070.20元)的行为,构成了私下买卖黄金饰品,给予友谊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友谊公司不服,向该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翟某的身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省工商局认定原告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不法人员进行黄金饰品买卖活动,构成私下买卖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省工商局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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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友谊华侨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系该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黄金饰品经营权。1992年8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友谊公司在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期间,先后3次通过无业人员翟某父女,购进24K黄金饰品17836.12克(每克人民币85元,共计人民币1516070.20元)的行为,构成了私下买卖黄金饰品,给予友谊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友谊公司不服,向该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翟某的身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省工商局认定原告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不法人员进行黄金饰品买卖活动,构成私下买卖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省工商局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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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0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 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 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 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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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0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 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 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 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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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0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 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 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 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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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00元和2.30元一公升的价格销售,得款8000余元。被抓获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其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     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单位既没有汽车也没有司机,更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00元和2.30元一公升的价格销售,得款8000余元。被抓获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其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     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单位既没有汽车也没有司机,更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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