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港在船舶开航后,应将有关箱运单证航空邮寄进口港区船公司的集装箱管理处。
(2)集装箱管理处收到出口港寄来的各种货运单证后,即分别发给进口港代理公司和集装箱码头堆场。
(3)进口港代理公司在接到船舶到港时间及有关箱运资料后,即分别向收货人发到货通知。
(4)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即向银行付款购单,并以正本提单向代理公司换取提货单。
(5)代理公司根据收货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经与货运或箱运舱单核对无误后,即签发提货单。提货单是收货人向码头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提货的凭证,也是船公司向码头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交箱交货的通知。船公司的代理公司签发提货单时,除了收回正本提单并查对进口许可证外,还须货方付清运费及一切有关费用。如果场站收据对集装箱有批注,原注也应列入提货单备注栏内。
(6)收货人凭进口许可证及提货单到集装箱码头堆场办理提箱提货手续
(7)就整箱货而言,码头堆场根据正本提货单交箱,并与货方代表在船公司签发的设备交接单上签字,以示办妥交接手续。
(8)拼箱货在集装箱货运站办理提货手续,由集装箱货运站向收货人收回正本提货单,将货交由收货人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