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2)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3)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4)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5)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
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6)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简答题)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位置符合何种要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