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害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