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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3 个问题

甲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印刷厂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于2001年10月18日同乙某订立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乙某借给甲某50万元,无利息,期限自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甲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价值60万元)作抵押。同时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某即将50万元转至甲某账户上。2002年5月13日,一场大火将已设抵押的房屋造成严重损坏。乙某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某的房屋损坏后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元。

简答题
1

本案中“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本案的抵押合同属于绝押合同(又称流质契约)。甲某与乙某关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某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某所有”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第40条对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是无效的。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该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本案中的抵押合同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形,因此甲某仍要以其房屋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何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乙某能否就保险赔偿金代位受偿?

正确答案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指的是抵押物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突出表现在“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乙某可以就此保险赔偿金代位受偿。若乙某获知保险赔偿金一事之时其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乙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金采取保全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本案中乙某将如何实现其全部的债权?

正确答案

依《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甲某对房屋价值的减少并无过错,因此乙某就房屋的保险赔偿金40万元代位受偿后,房屋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当甲某无力偿还剩余借款10万元时,乙某仍然可以就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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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甲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债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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