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这里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以下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2)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财政部根据契税条例确定的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