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关系,而劳动法同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单位;
(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