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归结为三种情形:
一、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
(1)如果在公海上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海底电缆的,因公海自由而有主张只应适用法院地法的;
(2)对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或损害其他海上设施,一般是将领海国视作侵权行为地,领海国法即为侵权行为地法。
(3)对于发生船舶碰撞的赔偿问题,1977年9月30日在里约热内卢国际海洋法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了《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关于法律选择,公约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如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生,适用该国法律;如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的水域,适用案件受理国法律;如有关的船舶在同国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或都属于同一国家所有,均应适用该国的法律。
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主张适用领海国法。
三、是因海事事故致旅客死伤及其行李毁损发生的侵权行为。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责任问题。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强制性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为统一对这种责任的法律规定,1974年订立了《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
(简答题)
试论国际海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