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司法卷二

(题干)

本题共计 5 个问题

甲县原有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甲县农业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据此,甲县工商局将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

简答题
1

甲县农业局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县农业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不是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本案中,甲县农业局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A发放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而该县原有A、B、C、D、E五家种子定点销售点,这就意味着剥夺了B、C、D、E四家的种子销售资格。所以,通告是针对种子定点销售这一特定的事和A、B、C、D、E这些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B、C、D、E四家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谁是此案的被告?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县农业局和工商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依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甲县农业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B、C、D、E的利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此法律规定,B、C、D、E可以甲县农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B、C、D、E可以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县农业局和县工商局均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此案B、C、D、E四家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B、C、D、E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依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甲县农业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的公平竞争权,因此B、C、D、E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甲县农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的行为,若B、C、D、E四家不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以甲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C、D、E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简答题
4

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能否据此吊销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

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主体就不得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甲县工商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营业执照。但是,在本案中,甲县农业局的行为违法,所以甲县工商局不能据此吊销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

答案解析

简答题
5

如果B、C、D、E中只有B、C提起行政诉讼,那么D、E将处于什么地位?法院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如果B、C、D、E中只有B、C提起行政诉讼,那么,D、E将处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地位。如果B、C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D、E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是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件,B、C、D、E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如果B、C提起行政诉讼,而D、E未提起诉讼,D、E将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人民法院应通知D、E参加诉讼,并且D、E仍然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如果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D、E也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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