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福利性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基金渠道。因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法》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即所有需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也要求借款人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者须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公积金转入本市,视为正常缴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时足额缴存金满一年的);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及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八)同意在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产的综合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