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本题共计 2 个问题
甲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却继承了大量的遗产。2005年时因购买笔记本电脑而签发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给某电脑公司,电脑公司随后将该支票作为货款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企业因经营不善尚欠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其将该支票数额进行变造,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抵充,了货款。丙公司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票据是变造为由拒绝承兑。
简答题
第 1 题
甲的签章是否有效?该签章是否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正确答案
甲的签章无效,且该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在一般民法原理上,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是在票据法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行为一律无效,而且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甲的签章无效,且该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2 题
如果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企业、电脑公司和甲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企业要对变造后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电脑公司对变造前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甲不承担支票上的责任。根据《票据法》第l4条的规定票据除了签章之外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本案中乙企业要对变造后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电脑公司对变造前的支票记载事项承担责任。因为甲的签章无敬,因此其不承担支票上的责任。此外,根据《票据法》第102条,乙企业因为变造了支票,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