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其宗旨都是为了补偿受损失方的经济损失。首先,只要发生损失,受损方有权请求全面而充分的赔偿;其次,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受损方不能因赔偿而获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目的不同;
(2)法律性质不同;
(3)适用的前提和范围不同;
(4)适用要件不同;
(5)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和最终承担者不尽相同。
因此,保险法上一般称为损失补偿而非损害赔偿。
(简答题)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的比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和补偿限度分别是什么?如何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单选题)
现行《保险法》中只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和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没有明确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以及短期健康险和意外医疗险的补偿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点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多选题)
保险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保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
(填空题)
()是由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它是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单选题)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只能和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
(单选题)
下列保险中,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运用中例外的险种是().
(多选题)
在保险的实务中,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有()。
(单选题)
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在下列各种保险方式中,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