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主要规定了七条基本原则: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
(2)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文明发展一切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原则;
(4)国家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人等处于不利境地的地区和群体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
(5)教育的改革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6)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