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司法卷三
(多选题)

甲为一富商,乙为甲之子,为谋得甲之财产,乙多方虐待甲,甲宣布断绝与乙的关系,并立下字据,剥夺乙的继承权。甲年老之后,乙幡然悔悟,对甲多尽孝道,甲原谅了乙的行为。对于乙的继承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乙因虐待甲当然丧失继承人资格,无须任何程序

B乙因甲宣布断绝关系而当然丧失继承权

C乙因甲立下字据,剥夺其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

D乙因甲的原谅行为而恢复其继承权,且无须任何程序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对于虐待被继承人而剥夺继承人资格的,应经人民法院判决。A选项错误。在我国,宣布断绝父子关系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B选项错误。甲立下字据不成为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定理由。被继承人生前原谅继承人的行为可导致其继承权恢复。恢复继承权无须法院判决。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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