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构就是议会。下列有关近代西方议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英国“光荣革命”开创了议会制
B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总统对国会负责
C法国总统任命内阁需经众议院同意
D德意志帝国议会掌握完整的立法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考点:欧美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西方代议制·特点
相似试题
(单选题)
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以下有关议会的正确叙述是()
(单选题)
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下列有关议会的正确叙述是()
(单选题)
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构就是议会。下列有关近代西方议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构就是议会。下列有关近代西方议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构就是议会。下列有关近代西方议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二:“议会的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的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材料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代议制最早在英国产生,以后就被欧洲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效法。 材料四:第5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第12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首相 第16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17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德意志帝国宪法(节录) ——《历史必修Ⅰ》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二:“议会的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的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材料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代议制最早在英国产生,以后就被欧洲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效法。 材料四:第5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第12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首相 第16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17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德意志帝国宪法(节录) ——《历史必修Ⅰ》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二:“议会的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的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材料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代议制最早在英国产生,以后就被欧洲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效法。 材料四:第5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第12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首相 第16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17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德意志帝国宪法(节录) ——《历史必修Ⅰ》
(简答题)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材料二:“议会的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的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材料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代议制最早在英国产生,以后就被欧洲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效法。 材料四:第5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第12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15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首相 第16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17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德意志帝国宪法(节录) ——《历史必修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