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当事人不同(2)合同的客体不同(3)合同的性质不同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但与保险有许多不同之处,其特征表现为:(一)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二)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非物质的。(三)所有再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都实行补偿原则。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承保的被保险的危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保险的合同行为,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独立合同。所以,原保险不存在,再保险即无从成立。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须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其义务的保证。方法是由原保险人提存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明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4、赔付性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1.协议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协议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协议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3.保险协议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协议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协议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4.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协议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协议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