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1、2区),即甲、乙油品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库、棚)、灌桶间、油泵房、铁路公路收发油栈台、码头、洗修桶间、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范围(1、2区)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油罐车罐、油桶、输油管线等的动火。
(2)二级动火。凡在火灾危险区,即储存或装卸丙类油品油罐区和作业区的防火距离范围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丙A、丙B类油品的油罐车罐、油桶、输油管线等的动火。
(3)三级动火。凡在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4)特殊动火:(a)节日期间的动火。(b)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c)其它特殊情况下的动火。
(5)固定用火:由各基层单位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进行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