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排污的排污量是根据运行锅炉的水质标准要求和锅内水质化验的结果来确定的。
(2)排污的操作应在高水位、低负荷时进行。
(3)排污操作时应两人配合,一人监视水位一人进行操作。要注意水位变化,防止锅炉缺水。
(4)在无照明或看不清水位时,不得进行排污工作,以防止锅炉缺水。
(5)在一台锅炉上同时有几根排污管,必须对所有的排污管按顺序依次分别单独进行排污。不能有的排污有的不排污。
(6)排污阀因锈蚀或失灵等原因而开启不动时,不准使用套筒等采用加长手柄的方法或用锤击的方法进行强制排污,应及时向领导或分管人员汇报,只能在安排停炉熄火,通过其他排污阀放掉锅水之后,再对其进行检修或更换。
(7)在排污过程中应严密监视锅内水位的变化,防止因排污造成锅炉缺水。排污完毕之后,应仔细检查排污阀是否关闭严密,要防止排污阀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