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近20年,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限制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取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防止不当开发和建设.但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审批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有时发生矛盾和仩皮现象.这里存在一个审批标准掌握适度的问题,限制过严,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限制放宽,会失去评价的意义,放过不该建设的项目而造成后患.
(2)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说,建设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应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环境评价工作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必须明确评价工作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评价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评价工作,并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负责.
(3)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性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因而对评价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与方法问题,某些难以计量的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和确切表达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4)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度相结合的问题.过去我国经济建设以计划为主,各种大中型项目都要按基建管理程序进行.我就发生了基建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如何结合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而可行性研究阶段,只解决拟建项目的可能性问题,还不能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必要的,详细的基础资料,如拟建项目的确切规模,设备,工艺流程”三废”排放资料等.这些资料往往要在总体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后才能提供,因而影响到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评价工作的可靠性.这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上尚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简答题)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