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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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