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权表决制是根据国际组织特定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根据加权标准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1.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然后确定一个加权的标准计算加权投票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采用此类加权表决制
2.将成员按利害关系的不同分成两组,总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双方,在此基础上,各组内部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表决权,这是一种利益关系双方平权百各方内部加权的表决制,为目前国际商品组织所普遍采用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加权表决制。它实行不同的集团平权和各集团内部自行决定是否加权的表决制,即先将全体成员分成发达国家、石油输出国和发展中国家三个利益集团,1800个总投票权平均分配给各集团,由各集团自行决定其内部采用的否决制。结果,发达国家集团和石油输出国集团采用加权表决制,发展中国家集团采用平权表决制
4.欧洲联盟采用的中权表决制,罗马条约未规定加权的标准,而是规定各成员所得的加权投票权的数量。这是一种以综合性因素为标准的加权表决制。在加权表决制中,另一重要因素是加权投票权在总投票权中所占的比重,即加权的程度。在表决权由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组成的情况下,加权的程度越深,对表决活动产生的影响越大。即加权的程度与成员国平等的程度成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