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可分为两种模式: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型和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
内容:欧洲国家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与跨国流动方面采取了国家立法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法律规范可以为网络隐私保护提供最高层次的规范,它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在对于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的议题上采取企业自律模式,其立场所强调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从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来规范。
利:欧盟采取的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有利于对个人数据资料的隐私保护,而美国采取的企业自律模式更符合企业自由原则的要求,这与美国已有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比较完备有密切关系。
弊:前者不足之处是政府的立法可能会过分严苛而束缚企业自由,后者的不足在于有些企业不严格自律,会在个人数据资料的跨国收集、传输和利用中侵害数据资料主体的隐私。
就我国而言,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也鼓励产业界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