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1)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对内约束力和对外约束力两个方面。对内约束力,集中地表现为章程对公司内部的组织和活动的约束力。对外约束力则表现为章程对公司自身行为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的经营范围方面。
(2)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当然应当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
(3)在我国,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集中地表现在《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即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4)此外,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还表现在,“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特别是公司章程中有关解散事由和经营期限的约定方面。一旦解散事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
(简答题)
章程对公司的效力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