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有三种分类方法。
(1)按器官系统进行残疾分类
①感官残疾: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
②神经残疾:如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瘫痪、感知觉缺失等;
③肌肉骨胳残疾:由骨、关节、肌肉损伤引起的残疾,如关节强直、肢体缺失、畸形等;
④心肺残疾:由心脏病、肺部疾患引起的心或肺功能不全。
(2)按病因进行的残疾分类
①伤残:由外伤、创伤引起的残疾;
②病残:由疾病引起的残疾;
③发育性残疾:由发育缺陷引起的残疾,如先天性肢体缺、精神发育迟滞等。
(3)国务院于1987年制定了我国残疾人的分类标准(5类)
①视力残疾:盲、低视力;
②听力语言残疾:聋、重听、单纯语言残疾;
③智力残疾(4级);
④肢体残疾(4级);
⑤精神病残疾(4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