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中国和苏联两国政府于1950年2月在莫斯科签订的,同年4月11日批准生效。该条约是二战后中苏两国的结盟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1)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它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
(2)缔约国双方根据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3)双方平等地发展与巩固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互助合作关系。《条约》规定,有效期为30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国一方提出废除时则延长5年,并依次顺延。该条约在50年代对防止美帝国主义的侵略,保卫远东和平和促进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功不可灭。但自60年代中苏关系恶化以来,条约已名存实亡。到70年代末,由于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提出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1979年4月3日中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正式作出了决定。为此,该条约自1980年4月11日始失效。
(名词解析)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终止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