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一子丙。某甲因生意需要经常与其女秘书某丁外出,二人渐生情愫。某乙得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甲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离婚,财产大部归乙,子丙亦归某乙抚养。经此打击,某甲生意渐渐衰落。然某丁对其不离不弃,始终默默支持某甲。某甲甚感欣慰,生意渐有起色。二人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某甲向好友某戊借款5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20万元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剩余10万元汇给某乙充作某丙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甲所借债务中有多少是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答案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就本题而言,某甲借款中,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的部分以及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部分系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属无疑。本题的难点在于借款中充作某丙的抚养费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某甲个人债务抑或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分析,某甲借款10万元的目的是为履行其所负担的对丙的法定抚养费用,故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而,本题中某甲所借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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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03年离婚。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曰:“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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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乙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结为夫妇。某甲参军后,在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是时,某乙身怀六甲。噩耗传来,某乙肝肠寸断,欲追随某甲于九泉之下,却因顾念腹中胎儿而强忍坚持。半年后,某乙生下女儿某丙。此后,母女二人相依为命,生活艰难。某丙四岁时,某乙经人介绍与某丁相识。一年后,某乙与某丁结婚。某丁爱屋及乌,对丙视如己出,倾其心血将丙抚养成人。某乙因当初伤心过度,身体一直怏怏未愈,勉力支撑到某丙大学毕业即撒手人寰。此后,某丙与某丁渐渐生隙,欲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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