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大体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类国家不是将外国法看成法律,而是视为当事人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因此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就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没有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内容的义务。证明的方法可以是当事人在诉状中引用该外国法或请有关专家提供证言。当双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有争执时,由法院断定哪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荷兰等国采取这种做法。这类国家将外国法视为和内国法一样的法律,并认为法官应该知道法律,所以应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德国、瑞士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类国家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调查认定,但当事人也负有协助查明外国法的义务。在这种做法中,更重视法官的调查。
(简答题)
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做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