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助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